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一)衞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進行審查的內容有:
1、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衞生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
2、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對非法行醫活動引起的爭議事件衞生行政部門不能按醫療事故爭議立案受理;
3、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
第一,是對患方申請人的認定,是否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申請人資格;
第二,對醫療機構申請人的認定,如果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應當出具醫療機構法定代表簽發的申請書和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以確認其是否為合法醫療機構;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1年內提出,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後提出的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5、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二)醫療事故行政調解的步驟如下:
1、保存相關病例資料
發生醫療糾紛後,作為患方當事人應首先依法向醫方申請複印客觀病歷(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2、對醫療事故案件經過的説明
由患者或其家屬提供一份詳盡的自述材料,對患者就診情況和其認為院方診療行為存在的過錯予以説明。
3、患者或其家屬攜帶本人身份證到相關部門諮詢。經過諮詢若發現病案中存在疑問,即可申請進行“醫療技術諮詢初步分析”。
4、當初步分析結果基本確定醫方存在醫療問題時,當事人便可申請進入醫療技術諮詢細化分析程序,出具《醫療技術諮詢細化分析意見書》。
5、當細化分析認定醫方存在問題有相應責任時,即可接受委託進入糾紛調解程序。自受委託之日起,將依據委託調解協議中約定的索賠金額及調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
醫療糾紛是指醫生和患者之間由於醫療事故問題產生的糾紛,如果無法和醫院直接協商,可以申請醫療事故訴訟,由法院調查,然後做出判決,也可以請行政機關安排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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