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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醫療糾紛調解程序是什麼

一、北京醫療糾紛調解程序是什麼

北京醫療糾紛調解程序是什麼

1、發生醫療糾紛後,作為患方當事人應首先依法向醫方申請複印客觀病歷(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2、由患者或其家屬提供一份詳盡的自述材料,對患者就診情況和其認為院方診療行為存在的過錯予以説明。

3、辦公室組織醫療糾紛調查,收集相關資料,瞭解醫患雙方的意圖。

4、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5、必要時邀請相關醫學、法律專家分析糾紛情況,並向糾紛雙方公佈專家意見。

6、調解程序

①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迴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②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

③調解應當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進行;

④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7、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8、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8、分析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範意見和建議。

9、為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糾紛調解諮詢服務。

10、患者或其家屬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醫療糾紛解決辦公室

4、當調節中認定醫方存在問題有相應責任時,雙方進入糾紛調解程序。除上述法律規定的協商解決爭議方式外,還有兩種新型方式可以嘗試,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律師參與或見證下的調解。

二、協商無果之後

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如對三級鑑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鑑定。如仍不服,則申請複議和一級鑑定。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鑑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第三方調解

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衞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於居中地位,通過規範教育,説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如果在調解辦公的的調解無果,可以將材料提交三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客觀的鑑定。如果對於鑑定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或一級鑑定,如果始終無法接受結果,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為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