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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程序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調解程序是什麼?

醫療糾紛調解程序是什麼?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後,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後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採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並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後,應及時做好登記,並向當事科室瞭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後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分管院長彙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鑑定。患方不鑑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採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衞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衞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是什麼?

1、醫患雙方本着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衞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鑑定或醫療事故鑑定,並依據鑑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對有責任的醫療人員的處罰內容是什麼?

由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差錯,對直接責任人按規定處罰;

(1)一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年執業活動。

(2)二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半年執業活動。

(3)三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3個月執業活動。

(4)四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個月執業活動。

(5)嚴重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當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6)一般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發生醫療糾紛,肯定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的,一般情況下,遇到醫患糾紛,首先是可以本着合法公平的原則來進行調解,能夠調解達成一致的,完全是可以做出調解的,這樣能夠化解矛盾。

標籤:醫療糾紛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