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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解決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關於醫療糾紛解決程序其實也就是處理醫療糾紛的程序內容,實踐中,當事人在具體選擇瞭解決方式之後,就要按照規定的程序來作出處理。那具體來説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呢?若是你不清楚的話,不妨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醫療糾紛解決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一、醫療糾紛解決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

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如病人死亡應主動提出屍體解剖。

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髮生的醫療糾紛由批准開業的衞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4、熟悉有關法規和制度。

5、處理醫療糾紛時,如出現患者及其家屬毆打醫務人員,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應及時報告保衞部門和公安部門,請求協助處理。

6、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後,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

7、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找問題,吸取教訓,制訂出處理意見。

8、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衞生行政部門。

9、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建議患者或家屬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有三條解決途徑可供選擇: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2、當事人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處理都經歷了雙方協商這一程序。應該説,這也是最經濟、最便捷的一條解決途徑,然而,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協商不一定能達成共識,甚至可能久拖不決。對此,患者方須特別引起注意,因為醫療侵權訴訟的時效以及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時效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算。因此,當協商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及時採取第2或第3條途徑解決。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選擇不同方式處理醫療糾紛的時候,具體的程序內容是不太一樣的。由於這關係到自身利益的問題,因此要是當事人不清楚該如何處理的話,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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