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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仲裁解決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醫療糾紛的仲裁解決的程序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的仲裁解決的程序是怎樣的?

當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在協商解決不成的情況下,若雙方能自願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則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申請

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即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案件受理

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應通知被訴方,並組成仲裁庭。

3、案件審理

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功則不應久調不決,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仲裁的執行

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同法院的裁判書一樣,當事人必須履行。當敗訴方在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況下,勝訴方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能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保證了醫療糾紛仲裁製度的順利發展。

二、醫療糾紛仲裁方式的優越性有哪些?

1、醫療糾紛仲裁具有公正性與靈活性

仲裁程序相對規範化,在程序形式上其與訴訟最為接近,當事人對糾紛有關事實及法律問題的陳訴、仲裁員的審理等方面,都有比較嚴格的程序規範。消除了採用其他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可能存在的隨意性及不規範性的問題。一方面,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可以自由的表達意願,有效防止了患者因缺乏醫療知識而放棄索賠權利或醫院遭遇患者要挾、惡意敲詐的情形發生,充分保障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仲裁相對完善的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了仲裁員的公正性,促使仲裁員嚴格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對醫療糾紛作出正確的裁決。

2、醫療糾紛仲裁具有快捷性、經濟性

仲裁採用“一裁終局”制度。我國《仲裁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因此,解決醫療糾紛的仲裁裁決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不僅有利於患方及時得到經濟補償,還節約了上訴費等其他相應的開支,有效地避免累訟、纏訟。仲裁的啟動程序較為簡單,且審理期限短,案件一般僅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減少當事人在時間和精力上的消耗,有利於當事人迅速解決糾紛,節約成本。

3、克服法院審理醫療糾紛專業的侷限性

公正合理的判決的作出以案件事實的查清為前提條件,由於醫療行為的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醫療糾紛常常是法律知識和醫學知識的複雜結合,裁判者要想正確的認定或推定案件事實必須要有一定的法律專業和醫學專業背景。然而,現實的情況是,我國法官隊伍中,通曉醫學知識的人才是很少的,且醫療糾紛的審理過程缺乏專業的法律人士和醫療專家的參與,法院的審理結果的公正性是有待商榷的。醫療糾紛仲裁實現了法學與醫學的密切結合,彌補了訴訟中“法官不精通醫學、鑑定人不精通法學”的缺陷,是最能體現專業性的一種糾紛處理方式。仲裁庭由醫學和法學專家共同組成,實現了醫學與法學的有效結合,克服了訴訟中法官由於對醫學知識的不瞭解而難以查明案件事實、鑑定人員由於法律知識不足難以正確適用法律的難題。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方式充分發揮了仲裁專業性的優點,其結果更加容易讓糾紛雙方信服與接受。

由此可見,當事人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是個不錯的選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後,仲裁委會立案處理,在醫患之間展開調解,調解不成的話再做出仲裁。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再發起訴訟不遲。醫療糾紛的仲裁解決的好處很多,可以為雙方節約時間、精力和金錢,是比較經濟的一種做法。

標籤:醫療糾紛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