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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醫療過錯但沒有因果關係怎麼分析?

一、怎樣進行醫療鑑定的因果關係分析

有醫療過錯但沒有因果關係怎麼分析?

正如所有侵權責任的認定中,因果關係都作為必備要件一樣,醫療過失行為(醫療過錯)與患者人身損害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也是構成醫療損害的核心必備要件。有因果關係,則屬於醫療損害責任。而無論鑑定的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損害責任(以下統稱醫療損害),對因果關係要件的認定方法和內容基本相同。

1、認定醫療過失行為的因果關係,與其他因素的參與不矛盾醫療損害的因果關係,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不同情況。

(1)一因一果,是指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結果的原因只有醫療過錯行為一個原因。這種因果關係形式較為容易認定。

(2)多因一果,這是大多數醫療損害因果關係的常見狀態。通常造成患者當前人身損害結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醫療過失行為所造成的,也常有包括患者自身原發傷病、患者對疾病診治的延誤因素等諸多其他因素的共同參與。在這類最終損害後果中,醫療過錯行為作為多個原因力之一,可能只起了部分參與作用。而本例如果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後果,既有新生兒的腦損傷,又有產婦因羊水栓塞而死亡,則呈更為複雜的“多因多果”的因果關係形式。

專家鑑定組憑深厚的醫學造詣和豐富臨牀經驗,對整個醫療過程、診療行為及患者疾病發生髮展轉歸過程、影響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多多因一果的案件,先要理出導致患者損害結果的各種可能的因素,再綜合分析醫療過錯是否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是單獨存在,還是與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如果確認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損害結果確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再認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在多種因素共存的情況下,其他因素的存在,與認定醫療過失行為的因果關係並不矛盾。

2、“間接”因果關係也應當予以認定

現在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損害鑑定,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的人身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 “間接”的,有直接因果關係自不必説,如果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不得就此判定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責任。

所謂間接因果關係,多為療過錯行為對患者損害結果的發生起誘發、擴大、加重的作用或者對提供生存和治癒的可能預後起負面的作用。雖然只起了間接作用,但畢竟是造成損害後果不可缺少的適當條件,儘管這種原因力不是直接的,也沒有理由不予認定。一般因存在“間接因果關係”判斷醫療責任的,醫方應承擔的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或“輕微責任”。

3、醫療鑑定的因果關係多是“法律因果關係”

判定醫療損害的因果關係,如果能夠確定事實因果關係自然更好,但是鑑定中不要求脱離醫學科學發展和當前人類認知水平的現狀,去追求確定其本質的必然聯繫,給出絕對準確、可觀的“事實因果關係”。同時也不能因為現實中有醫療過錯、又有人身損害事實,就一概認定二者必定有因果關係。同樣醫療過錯行為能導致同樣損害結果的時候,即須判定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法律因果關係。)

二、判定相當因果關係的步驟是什麼?

1、以當前的醫學理論及專業技術知識、經驗一般可以認知,此種違規行為可以引起此種損害結果;

2、現實中,此種違規行為和此種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是事實;

3、那麼,此種違規行為是此種損害結果的適當條件,因此二者之間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和“適當條件”理論是完全符合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原理的,其科學性和實踐指導作用,在法學界已得到普遍承認,也是實質屬於民事糾紛的醫療爭議鑑定中正確和可行的因果關係分析方法。

有醫療過錯但沒有因果關係會在賠償標準上有所不同,在對患者的醫療過程中,會有很多的複雜情況產生,造成的醫療過錯會有很多原因,在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時,要分析好過錯中的因果關係,這對事後的賠償問題會起到很重要的影響,對鑑定不滿意可以提出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