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原告風險有哪些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在各類糾紛案例是比較常見的,因為醫療行為技術性、專業性要求比較高,所以在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出了任何差錯都有可能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那麼在處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原告風險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作出解答。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原告風險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原告負有舉證的責任,所以對於原告來説存在是否舉證成功的風險。必要的證明對象要包含以下四項:
1、醫療行為。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證明目的:證明醫患關係,即確定權利義務主體(身份關係)之間存在有醫療行為關係。成就“醫療損害責任”的前提條件。
2、損害結果。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證明目的:確定直接損害結果和依照《侵權法責任》第16條規定的範圍+《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標準(或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的標準)計算的損失金額。支持並固定“具體的訴訟請求”。
3、因果關係。由原告負責舉證。應當提供由鑑定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專門鑑定,以確定其關聯程度。關聯程度一般用“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輕微”表達,其對應的百分比分別為“100%、90~60%、50%、40~20%、10%”。對因果關係的證明,確定關聯份額的大或者小。
4、醫療過錯。由原告負責舉證,應當提供由鑑定機構對“醫療過錯”的專門鑑定,以確定過錯的有、無。但有《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的情形時,依法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有過錯時,取值為1,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時,取值為0,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負賠償責任。證明醫療過錯的有、無(1、0),決定醫療損害責任的有或者無。
上述四項之間的關係,可用數學計算公式表達為:
過錯的大小=因果關係(關聯份額)×醫療過錯的有、無(取值1或者0)
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損害結果(損失額)×過錯的大小。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原告風險,一般情況原告就是醫療過程中的受害人,發生醫療損害時受害人負有舉證責任,需要證明醫療行為的真實發生並且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對於受害人來説存在是否舉證成功的風險,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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