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證據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證據保全是指證據的固定和保管,即為了防止特定證據的自然泯滅、人為毀滅或者以後難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時、訴訟前或訴訟中用一定的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加以妥善保管,以供證明主體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的一種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然而醫療事故從發生到訴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等到提起訴訟後才申請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大多為時已晚,難以被醫患雙方接受和認可,因此醫患雙方極少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第17條分別對病歷和可疑醫療物品的保全進行了規定,要求醫患雙方當事人自行實施證據保全。這種規定切合醫療事故處理的流程和時限,因而是實踐中通常採用的手段。
證據保全的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4條中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相、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醫療事故的發生具有突發性、耦合性、即時性、不可逆性,而且由於醫患雙方當事人員的身體狀況、個體差異、病情進程、精神情緒、診療方法等的影響,使醫療事故的事後模擬幾乎不可能。而且事發當時的證據如藥物、殘餘輸液、輸血殘留物很容易發生污染、變質、破壞、損毀,因此不及時妥善保管、提取、固定,就達不到收集證據的目的,將給今後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帶來很大的麻煩。
證據保全重要的是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力,因此所實施的證據保全方法要得當,否則一方反悔或者對保全證據的損毀、破壞,將使整個證據保全工作無效。
我國的醫療事故在近年來是十分常見的民事訴訟的案件類型之一,此時我們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就注意醫療事故的處理流程等,避免出現在發生醫療事故不知道如何處理的情形,此時在證據收集的時候,要切合醫療事故處理的流程和時限,採取實踐中通常採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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