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有證據保全嗎?
證據保全是指證據的固定和保管,即為了防止特定證據的自然泯滅、人為毀滅或者以後難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時、訴訟前或訴訟中用一定的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加以妥善保管,以供證明主體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的一種措施。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第17條分別對病歷和可疑醫療物品的保全進行了規定,要求醫患雙方當事人自行實施證據保全。這種規定切合醫療事故處理的流程和時限,因而是實踐中通常採用的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然而醫療事故從發生到訴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等到提起訴訟後才申請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大多為時已晚,難以被醫患雙方接受和認可,因此醫患雙方極少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相、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醫療事故的發生具有突發性、耦合性、即時性、不可逆性,而且由於醫患雙方當事人員的身體狀況、個體差異、病情進程、精神情緒、診療方法等的影響,使醫療事故的事後模擬幾乎不可能。而且事發當時的證據如藥物、殘餘輸液、輸血殘留物很容易發生污染、變質、破壞、損毀,因此不及時妥善保管、提取、固定,就達不到收集證據的目的,將給今後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帶來很大的麻煩。
證據保全重要的是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力,因此所實施的證據保全方法要得當,否則一方反悔或者對保全證據的損毀、破壞,將使整個證據保全工作無效。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醫療事故的發生的,一定不要慌張,在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同時也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及時的索取賠償等,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我國的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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