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藥物醫療過錯承擔什麼責任?
一、醫療損害責任中的“過錯”概念
《侵權責任法》第七章在第五十四條明文規定了三種醫療損害責任的具體類型,即第五十五條和第六十二條規定的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第五十七條規定的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其中根據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原則,自然不涉及過錯認定的問題; 而醫療倫理損害的主要表現就是醫務人員違反《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告知義務與第六十二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其過錯是比較好認定的。
二、使用過期藥的法律責任
按照《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藥物管理,醫院應當由明確的規定和管理制度。過期藥物存在許多風險,雖然為了保證安全,許多產品的保質期遠遠短於產品實際的變質期,但是過期產品應當銷燬在食品醫藥行業是有嚴格規定的,尤其藥物本事就是對人體會產生極大影響的產品,對於藥物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更加謹慎和嚴格。別説過期兩年了,就是過期幾天也不應該給病人使用。
綜上所述,過期藥物醫療過錯事件醫院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醫院也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在遇到此種情況時,醫院方一般需要承擔無過錯的損害賠償責任。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本站小編建議患者前往正規醫院就診,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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