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還在救治中可以醫療事故鑑定嗎?
一、病人還在救治中可以醫療事故鑑定嗎?
一般是不可以的,患者及其家屬收到醫學會的通知的,那麼從這個時間起10日內,應當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病歷資料、證人證言、實物證據、封存藥物和血液製品等等)、書面陳述(治療經過及認為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敍述)及答辯(對對方提出的意見、解釋的反駁)。
1、一般鑑定時間的規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2、再次鑑定申請的提出時間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當地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患者及其家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會在收到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再次鑑定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醫療事故的鑑定可以申請的有關部門
要知道可以在哪申請醫療事故鑑定,首先就得知道哪些是醫療事故,否則就是在做無用功了。醫療事故鑑定的當事方必須是合法的醫院和義務相關人員,在行醫過程中需要存在過失或者違法行為,因此對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造成較為嚴重或者明顯的不良影響,值得注意的是不良影響必須要與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為存在某種關聯。
當前在我國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主要有三種方式,
第一種是直接向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所屬的當地所屬醫學會申請,
第二種則是向當地所屬的有關衞生部門申請鑑定,
最後一種就是走法院起訴流程了。
再根據醫療事故又可以分為初次鑑定和再次鑑定,則鑑定可以申請的有關部門也會有所不同,初次鑑定基本都在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所屬的當地醫學會進行,當雙方中有任何一方對初次鑑定的判決有異議的話,每一次鑑定的時間節點都在十五個工作日之內,省級醫學會的鑑定結論為醫學會鑑定的最終結論,如若雙方還有異議,則需要走法院起訴流程。
醫療事故鑑定之後,需繳納相關醫療事故鑑定費用,但是隻需要繳納初次鑑定費,再次鑑定時,鑑定機構不得收取費用。醫療事故鑑定是由資深的醫學專家組成小組對事故進行鑑定,所以醫療事故鑑定的結果是很有權威性的。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有關醫療事故鑑定時間限制的問題也有了一定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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