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單方面做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嗎?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説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通過協商,共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事故鑑定的手續。到達醫學會後,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或者不能夠一起到達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提交表明願意通過醫療事故鑑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這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情況。
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不願意與醫療機構協商、或者醫療機構不同意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書面申請是對患者及其家屬單方申請的要求,而且對於書面申請的內容也做了相關的規定,不再是簡單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體為對鑑定事實的敍述和鑑定結果的請求、理由等等。
在現實醫療糾紛鑑定實踐中,由於患者及其家屬對於醫療技術問題説不清楚、對於鑑定程序也缺乏瞭解,往往是帶有鑑定的要求就直接來到相關的鑑定機構。鑑定中心的接待人員,從方便鑑定的角度出發,會按照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填寫或者撰寫相關的文書,但是,這樣的幫助是出於對患者及其家屬方便的基礎上的,如果相關工作人員不提供這樣的方便的,患者及其家屬也不要生氣,按照法規的相關規定,是應當撰寫相關申請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撰寫相關材料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向工作人員提出,請求協助和幫忙
二、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複印醫療材料患者必須在場
醫療糾紛不一定是醫療事故。判定是不是醫療事故一般情況下應當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組織認定。當事人如果發生了醫療糾紛,打算申請醫療事故鑑定,首先要到相關醫院複印有關材料。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有權複印及複製病歷等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的過程應當有患者在場。
2、申請鑑定可三選一,單方申請醫學會不理
向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共有三種途徑,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任選其中的一種。
(1)直接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2)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申請,由衞生行政部門把鑑定申請移交到醫學會;
(3)由人民法院委託。
換句話説,通常情況下,發生了醫療糾紛,患者都會先找醫院,由雙方進行協商,在協商的過程中若達成一致協議,則雙方可以共同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可單方投訴到衞生行政部門,由衞生行政部門來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醫學會不接受患者或者醫院單方面的申請);另外,當事人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受理後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
3、首次鑑定不滿意可申請再次鑑定
患方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如果首次鑑定是由醫院所在轄區的各區縣醫學會來組織的,那麼申請再次鑑定,將由市一級的醫學會來組織進行。如果首次鑑定就是由市級醫學會組織進行的,那麼申請再次鑑定則由上一級醫學會組織進行。
患者申請醫療司法鑑定後,要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如病歷本、診治證明等。並且應該掌握一些醫療過錯鑑定注意事項,複印醫療材料時本人要在場,最好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等。如果患者對司法鑑定結果不滿,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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