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誰有權做醫療事故鑑定?
人們大都知道醫療事故鑑定需要專門的鑑定機構才可以鑑定,但是卻不知道什麼人才有資格有權力提起醫療事故鑑定,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誰有權提起醫療事故鑑定問題的相關知識,為大家排憂解難。
醫療事故鑑定,是指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對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爭執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從而為解決醫療糾紛提供科學依據的一項行政性活動。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以下兩個主體有權提起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衞生行政部門移交 ,對於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發生於兩種情形之下。一種情形是,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醫療機構應當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後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另一種情形是,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此處所指的當事人是指醫患雙方的一方或雙方)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
上述兩種情形都必須具備一個條件,即是指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於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複雜性等特點,衞生行政部門難以判定醫療糾紛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因此,大多數情形下需移交醫學會進行鑑定。
二、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的方式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對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不提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2、由醫患雙方共同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
3、醫患雙方按照鑑定機構的要求提供鑑定所需的病案資料、實物等;
4、配合鑑定機構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三、在訴訟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鑑定申請,經許可後,由法院內部的法醫技術室統一對外委託。如是第一次鑑定申請,則不管是醫方還是患方提出申請,均由醫方交納鑑定費用。
四、無論通過何種方式提起醫療事故鑑定,均應當首先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市級醫學鑑定辦公室組織進行鑑定。在收到首次鑑定結論後,不服鑑定結果的,在收到鑑定書15日內可向上一級醫學會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五、在醫療侵權案件中,患者要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仔細分析決定是提起醫療事故鑑定還是醫療過錯鑑定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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