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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糾紛法律條文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的定義

處理醫療糾紛法律條文有哪些?

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醫療過錯、侵權與賠償糾紛。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二、處理醫療糾紛法律條文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後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後,應該怎麼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最後有兩個注意點:

一是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於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二是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在整個處理醫療糾紛法律條文中,應該明確的是這些條文是在針對患者受到的過錯性的傷害,並且依據於此種傷害發生的條件進行相應的規定,最後進行判決。所以在遇到醫療糾紛時應該對當時的情況進行判別,再採取是否採用訴訟等手段,更多的情況請諮詢本站的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