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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法律依據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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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用於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我國目前還沒有侵權行為法或一部專門性的立法當作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來調整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是基於一種非典型的契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而產生,是《合同法》規定的無名合同,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假如原告選擇侵權之訴(更多適用於造成人身傷殘或重大功能障礙的情形),則依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提出訴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