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對於在起訴前經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或起訴後經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當事人依法只能按照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來處理,主要適用《條例》的規定。
對於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應單純限於適用《條例》,《民法通則》、《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也應在適用之列。雖然《條例》將醫療事故作為一類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來處理,但《條例》作為一部行政法規,立法初衷應是更多地規定醫療事故出現後有關行政程序方面的處理問題,其對賠償的規定也應更多地適用於協調處理或行政調解方面,一旦發生司法訴訟,其作為人身損害賠償的一類,理應適用更高級別的《民法通則》、《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最新規定有哪些?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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