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處理醫療糾紛相關法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為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性
加強醫藥衞生事業建設,是實現人民羣眾病有所醫,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會建設工程。經過多年努力,我國醫藥衞生事業發展取得顯著成就,但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與人民羣眾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之間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段時期以來,個別地方相繼發生暴力殺醫、傷醫以及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侵害了人民羣眾的合法利益。良好的醫療秩序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體現,也是增進人民福祉的客觀要求。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有利於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為患者創造良好的看病就醫環境,為醫務人員營造安全的執業環境,從而促進醫療服務水平的整體提高和醫藥衞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
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於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加強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於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説、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説、警告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六)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三、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警醫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公安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在醫療機構設立警務室,及時受理涉醫報警求助,加強動態管控。醫療機構在診治過程中發現有暴力傾向的患者,或者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發現有矛盾激化,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綜上所述,國家對公安機關的要求也是十分嚴格的。在公安處理醫療糾紛相關法律中要求公安機關要依法辦案,秉着公平公正的心態去處理醫療糾紛。一旦接到報警,公安部門應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對現場人員開展教育疏導,制止過激行為,維護醫療秩序。當然糾紛的出現不一定只是醫療部門單方面的原因,希望廣大羣眾在接受治療時也應當體恤和理解醫療人員減少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共創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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