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怎麼維權,有什麼標準
一、醫療糾紛怎麼維權
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維權:
1、雙方協商解決,共同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醫療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2、患者向衞生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情況,由衞生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醫療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協商不成,且經衞生行政機構調解仍無法解決的,患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醫療鑑定,繼而對糾紛進行判決;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衞生部第三十號令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人民法院受理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二、醫療糾紛判斷標準
醫療過錯, 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説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通過以上的內容相信大家對於醫療糾紛怎麼維權都有了自己的答案了。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糾紛的當事人都要由法院介入的,雙方首先可以選擇的是進行調解,由第三方機構對醫療糾紛進行鑑定,根據鑑定結果來確定過錯方應賠償的金額,如果調解不成,再進行訴訟的程序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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