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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患糾紛醫療事故處理方式有哪些?

關於醫患糾紛醫療事故處理方式有哪些?

關於醫患糾紛醫療事故處理方式有哪些?

醫患糾紛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有醫患自願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訟和其他途徑。

(一)雙方自願協商: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堅持自願、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尊重客觀事實。

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

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

(二)申請人民調解:

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徵得另一方同意後進行調解。

申請人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申請調解。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口頭申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並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獲悉醫療機構內發生重大醫療糾紛,可以主動開展工作,引導醫患雙方申請調解。

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並符合本地區實際需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聘任一定數量的具有醫學、法學等專業知識且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專(兼)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

醫患雙方經人民調解達成一致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三)申請行政調解:

醫患雙方申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應當參照規定向醫療糾紛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衞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經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並且已被受理的,衞生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衞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需要鑑定的,鑑定時間不計入調解期限。超過調解期限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醫患雙方經衞生主管部門調解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調解協議書。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在醫療糾紛矛盾的處理中,醫療機構、衞生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財政民政保險監督部門已經在逐步建立更加高效的多重聯動保障機制,醫療秩序得到進一步完善,患者權益得到更高程度的保障,醫療機構負擔和壓力減輕,診療過程日益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