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用個人財產買房掛在姐姐名下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後用個人財產買房掛在姐姐名下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算共同財產。婚後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買的房子才共同財產,一方購買並且登記在姐姐的名下,屬於用個人財產買房之後贈與給親人,所以不屬於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不能對房子進行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裏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裏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
7、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予、租賃、抵押、繼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中的各項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公民個人所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8、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權歸屬糾紛日漸增多。
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採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不周全。
很多地方都有贈送彩禮的習俗,在結婚前由男方贈與女方的一定數額財產,由於彩禮是屬於贈送的,所以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不包括彩禮,包括工資、房產、車輛、知識產權等。
夫妻用工資收入共同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方出資購買房產屬於個人財產,對於贈送給親人沒有明確的限制,房產贈送親人後,可以進行更名,前提是需要提供房產出資的相關證明,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在離婚時不能主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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