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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解決醫患糾紛流程是什麼?

醫患糾紛往往是因為患者不理解醫生,醫生又沒辦法解釋,因為誤會而造成的,但是有時候醫患糾紛越鬧越大,可能會走到患者家屬到法院起訴醫院和醫生的地步。訴訟解決醫患糾紛流程是什麼?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訴訟解決醫患糾紛流程是什麼?

訴訟解決醫患糾紛流程是什麼?

鑑定:

(1)鑑定時間

<1>醫療事故鑑定時間:一般情況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在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後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予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根據《民通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傷勢在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2>司法鑑定的提起時間:司法鑑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

患者死亡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

(2)鑑定類型: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設立的鑑定。

醫療過錯及因果關係鑑定(以下簡稱醫療過錯鑑定或司法鑑定):醫療過錯鑑定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得到很多讚譽,理由是:該鑑定機構不屬於衞生行政系統主管,而是屬於司法行政系統主管;醫療過錯鑑定只能鑑定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而不鑑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過錯鑑定文書分析意見比較詳細,説理比較充分。

傷殘鑑定:這個鑑定一般是患方提出,鑑定機構僅對患者的損害後果的定殘等級情況進行鑑定,而不去分析因果關係,鑑定的範圍值得重視(與醫療爭議有關)。

“三期”鑑定:即營養、護理、休息期限的鑑定。

文書鑑定:一般是針對醫療文書是否存在被篡改情況而進行的鑑定,這個鑑定需要提出鑑定的一方有比較多的鑑定知識,鑑定種類有文字形成時間、打印形成時間、筆跡鑑定等等。

拆封鑑定:這個鑑定的目的是判斷病歷資料被封存以後是否被拆封過。

藥物質量檢測:這主要是針對疑為假藥、劣藥導致損害後果的鑑定。

醫療器械質量檢測:這針對的是醫療器械的品質進行檢測。

屍檢:對死者進行屍體解剖,主要目的是鑑定死亡原因。

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的關係:醫療事故鑑定並非醫療糾紛賠償案件中的唯一鑑定意見,也並非鑑定中的前置程序。在實務中,患方也可以直接通過司法鑑定,得到有利證據,進行舉證,證明院方的醫療行為確實存在過錯。

(3)鑑定順位問題:

<1>.在院方提出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想法後,法院一般會引導醫患雙方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2>. 在實務中,法院會根據起訴狀中的訴求立案,如果訴求是醫療過錯損害賠償,就可以不做醫療事故鑑定,而是雙方委託司法鑑定部門進行過錯、因果、評殘等鑑定。患方主張醫療過錯損害賠償,而不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因此患方有權拒絕醫院提出的醫療事故鑑定。其理由:(1)訴求是醫療損害過錯賠償,而不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2)主張患者的傷勢只因醫院過錯造成,並未涉及醫療事故問題。

<3>.關於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的順序問題:《通知》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參照《條例》解決當事人的醫療事故爭議,而不是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限制,當事人有權選擇行政途徑或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醫療賠償糾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鑑定順位問題的法理解釋:醫療賠償糾紛屬於醫療這一特殊領域的人身損害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賠償糾紛,本無義務去查明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原告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案由起訴到人民法院,是要求醫療機構承擔醫療過錯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是在經過權衡以後,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是對醫療事故行政責任權利的一種取捨,也是對經濟賠償數額的一種選擇。原告以醫療過錯賠償糾紛起訴,不是以醫療事故糾紛起訴,這種情況,可能會喪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事故行政責任的權利。但患方作為醫療事故行為的直接受害人,當然有選擇權,要求行政部門追究醫療事故中醫院的行政責任或只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患方作為這一權利的享有者,顯然有自由處分的權利。

現行條件下理解《通知》的該條規定,類似於刑事自訴案件中,受害人構成輕傷,是僅主張民事賠償,可能獲得較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還是通過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訴訟方式。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原告經慎重考慮後,決定選擇何種訴訟方式,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行使,法院無權干涉。

(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注意問題

<1>書寫陳述書、爭議要點:

根據目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制度設計,醫學會接到鑑定委託以後,會要求醫患雙方提供案件的爭議要點和陳述書,在開鑑定聽證會之前發給鑑定專家。所以,具體明確的爭議要點和證據支撐是幫助當事人獲得滿意鑑定結論的第一步,亦為醫療糾紛的核心。此處既要考慮醫學知識,又要考慮法學知識。

<2>抽籤

很多人都不重視這個程序,或者只在乎有沒有法醫參加。實際上,抽籤是鑑定中很重要的環節,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鑑定的結論。

抽籤首先要注意的是,抽什麼學科的專家來進行鑑定?一般情況下,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醫學會給予一個建議,比如一個闌尾炎的手術做壞了,醫學會就安排普外科的醫生進行鑑定。

但是,很多案件事實上涉及多個學科,比如,診斷為甲狀腺腺瘤的患者,進行了甲狀腺大部切除術,術後,發現聲音嘶啞,病理報告為甲狀腺腫大伴結節形成。這個案件如果進行鑑定,醫學會可能會安排普外科醫生進行鑑定。這就存在一個問題,聲音嘶啞是損傷了喉返神經,普外科醫生進行鑑定沒有問題,可是,甲狀腺腫大是否首選手術治療?就最好有內分泌科醫生參與鑑定。

還有,即使普外科醫生進行闌尾炎這樣的常見手術,也要考慮是否應當有其他學科參加,比如一個闌尾炎術後腎衰竭的患者,這個案例抽籤就不僅有普外科專家,還要有腎內科。

由於專科不一樣,鑑定專家的視角、認識水平會不一樣,如果沒有選到合適的專家,鑑定結論可能會有很大不同.

上述這個問題,醫學會也會注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如果在抽籤時,當事人對專家類別提出異議,醫學會則會中止抽籤,對當事人的意見提交醫學會工作例會討論後再行安排。

在選取了專科之後,接下來就是定什麼學科為主要學科,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爭議焦點所涉及的專科鑑定人員越多,對問題的討論也會越徹底,還可以防止“一言堂”。

在確定學科種類及各個學科人數之後,就是迴避的問題,在此不做贅述,但這也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3>鑑定與起訴的時間關係

在目前的醫療案件中,存在兩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患方認為先鑑定再説,鑑定構成醫療事故(或有過錯)再起訴;第二個誤區認為鑑定是專家的事,只要自己到場説明情況就可以了。實際上,醫療案件的核心就在鑑定,決定着訴訟是否成功;如果勝訴,決定着勝訴是否徹底。所以,不重視鑑定,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4>專家輔助人

我認為聘請專家輔助人蔘加鑑定會對於解決醫療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大有用處的。在鑑定聽證會上,要注意鑑定專家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所以,鑑定會的發言與法庭辯論有很大區別,如果將參加鑑定會形象的比喻為一場戰爭,則可以分為上中下三策:下策為陳述事實經過,讓專家判定有無醫療過錯;中策為有針對性的提出問題,請鑑定專家回答;上策則為分析問題,説服鑑定專家接受並形成鑑定文書;需要提醒的是,鑑定專家是中立的,中立包含被動的意思,正因為這個原因,就不要奢望鑑定專家變成你的代理人,厚厚的病歷資料,在一兩個小時內完整的看完是不現實的,當事人要更加積極、主動的參與鑑定。

<5>鑑定費的承擔

請注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收取鑑定費用。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

”通過以上介紹相信您有所瞭解了吧,遇到醫患糾紛問題首先就是要進行鑑定,在鑑定中還需要和起訴時間有關,相關費用的承擔需要看該事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而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