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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調解和法律訴訟是否都可以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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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調解和法律訴訟是否都可以解決問題

發生醫患糾紛之後,患者往往都是處於弱勢的一方,有的人建議患者家屬讓第三方來從中進行調解,也有人建議患者家屬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個很多人就感到很茫然,不知道該選擇哪一種方式更好,就想知道醫患糾紛調解和法律訴訟都可以解決問題嗎?

一、醫患糾紛調解和法律訴訟都可以解決問題嗎

醫患糾紛,指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糾紛。醫患糾紛包括基於醫療過錯爭議產生的醫療糾紛,也包括與醫療過錯無關的其他醫患糾紛(如欠付醫療費的糾紛、對療效不滿等等)。

當發生醫患糾紛之後,無論是通過第三人進行調解,還是直接提起訴訟,都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因此醫患糾紛調解和訴訟都是可以解決問題的。

、醫患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一)和解

1、首先帶患者身份證,到病歷檔案室複印、封存客觀病歷(《侵權責任法》61條),然後到醫務處投訴相應的科室和醫務人員,馬上要求院方解決,時間越短醫務處準備越不充足,我方在談判中越有優勢。此時一定要給醫院以壓力。在選擇院方接待人員時,最好直接找到醫務處主任或院長解決,因為其他工作人員沒有權限解決,只是拖延時間。如果被醫院晾在一邊,患者應立刻去區衞生局或上級衞生局進行投訴,要求行政部門介入解決。2.談判開始時,律師提出常規診療中出現的損害後果和醫務人員存在的過錯(有病歷資料和收費票據做為證據支撐)。此處對照《侵權責任法》54條---64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病歷資料書寫基本規範》。經過幾輪交涉,最後律師提出賠償標準,院方還價,最後確定賠償款,我方滿意則順利解決。不滿意,則通過其它途徑解決。

談判技巧:

1、談判開始時,可以直接依據患者知情權,查看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如果院方拿不出來,直接根據《執業醫師法》13,14條,追究院方和醫務人員的非法行醫責任。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336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或根據兜底條款《刑法》第335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時院方會感到壓力,有利於接下來的談判。

2、如果患者在場,可以讓患者充分説明自己受到的傷害,造成的嚴重後果,並表示對醫院的失望,把積攢的情緒宣泄出來,但一定要避免醫鬧。

3、如果主治醫務人員與患者當面對質,患者和律師一定要據理力爭,讓醫務人員心存畏懼,因為在醫療糾紛中,一般的醫務人員在常規診療中基本上都有失誤,所以當患方力爭時,醫務人員因理虧而詞窮,此時我方可取得要求高賠償數額的主動權。

4、醫務處負責談判,一般是兩夥人,一個唱白臉一個唱黑臉,而且大多數情況,白臉的才是醫務處有權限的人員,據理力爭白臉,不要被黑臉擾亂思路。

(二)調解

1、行政調解:主管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

醫調委做為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協調醫患雙方的糾紛,最後確定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則順利解決,否則用其它方式解決。調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實務中調解作用還有待增強。

2、行政投訴:到醫療機構所在區、市的衞生局投訴醫療結構的違法或違規醫療行為,要求衞生局儘快解決糾紛。如果衞生局不積極解決此糾紛,還可以到省一級衞生廳投訴,並要求解決此次糾紛。

(三)民事訴訟

主管機構:院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此,醫患糾紛調解和法律訴訟都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其實發生醫患糾紛之後,患者或者其家屬往往先應該和醫院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考慮讓第三人介入進行調解,但是如果調解不成功,建議患者家屬直接向醫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