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協商怎麼解決醫療糾紛
如大家所知,如果不幸發生了醫療糾紛,醫療糾紛雙方是可以通過協商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的,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究竟該如何解決醫療糾紛呢?協商解決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為大家介紹。
醫療糾紛爭議可以通過協商的辦法進行解決。有數字顯示,目前協商解決的醫療糾紛達70%左右。現對此分析如下:
首先,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蔘加。這種協商簡單明瞭,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別在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協議書漏洞較多的情況下,往往達成協議後雙方再起爭端。
其次,衞生行政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這種辦法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衞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從目前情況看,這種辦法能及時平息事態,穩定雙方的情緒。
再者,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後,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並不得上訴。它的好處是法律效力高,規範性強。但醫患雙方要經歷較長的時間。
除上述三種法律規定的協商解決爭議方式外,還有兩種新型方式可以嘗試,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律師參與或見證下的調解:
第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範,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大膽實踐。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羣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有效條件包括:
(1)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
醫療機構應嘗試由當地調解委員主持協商解決糾紛爭議。
第二,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製作較為規範的協議書,欠缺的是律師見證行為,不能使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效力。
不管採取哪一種協商解決的辦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是必不可少的。筆者認為,糾紛協議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我國強行法的規定和公序良俗,所達成的協議就是有效的。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如何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想要圓滿地解決醫療糾紛,最重要的條件是醫患雙方都有協商解決的意願。如果你還想了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其他途徑,歡迎隨時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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