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什麼?
1、報告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立即報告上級醫師或行政領導,便於及時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盡最大可能地減輕事故或事件給患者帶來的不良影響。
(2)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有助於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準確鑑定、準確定性和正確處理。因此,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只有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才能及時派專門人員保管各種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現場,以避免發生某些不利於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鑑定和處理的情況。
(3)醫療事故發生以後,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對事故或事件的性質及發生的原因往往發生爭議,難以統一認識,這就要求進行技術鑑定或屍檢。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或衞生行政部門才能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特別是對死亡事件,可以及時進行屍檢,確保屍檢結果的準確性。屍檢應在48小時內組織有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4)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提請地市醫學會進行鑑定,由衞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所做的結論或者對衞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辦公室共同申請再次鑑定,或者向上一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3、保管各種資料,封存現場實物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例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4、調查
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報告上級衞生行政部門。
5、做出結論
醫療事故處理部門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最後做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
作為患者,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應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作為醫療機構,應該按照規章制度,對過錯者進行處罰,對患者進行賠償,對社會和相關部門進行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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