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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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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我們在現實生活中時常會面對這樣的情況,那就是我們的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的關係非常緊張,時常發生醫患之間的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但是對於我們來説這二者是等同的。不過,國家為了能夠更好的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將二者進行分別處理。那麼,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

1、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要有違法、過失行為;

3、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

4、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啟動程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

國家之所以對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進行分別處理,就是為了幫助我國的有關機關更好的處理這種社會現象。而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區別主要包括的是二者之間的性質,和發生時所具備的條件。不過,當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發生這方面的問題,還是應該及時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