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兩者的關係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包括的聯繫關係是?
兩者包括的聯繫關係是先有醫療事故,後引發醫療糾紛。
兩者包括的聯繫關係可以參考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是一種行政責任的承擔問題。目前我國對於醫療事故的認定,需要通過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進行。
而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這屬於民事糾紛中的一種類型。
二、醫療事故糾紛鑑定啟動條件和方式有哪些?
(一)構成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
1.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要有違法、過失行為。
3.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
4.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二)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啟動程序,有三種方式:
1.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
2.衞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
3.法院指定鑑定。
三、醫療事故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受害人在因果關係和過錯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在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自己沒有過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推翻因果關係或過錯,不承擔責任,否則,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成立。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兩者就是前因後果的關係,發生的原因主要來自於醫生、患者、管理者三方,當事故產生時,應該以客觀公正的原則看待事故造成的實際原因,如果是因為醫務工作者的過錯,就應該果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權益,但患者也不能因為對疾病缺乏認識或者期待值過高、情緒等自身原因去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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