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流程內容有哪些?
(一)報告
1.內部報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所在醫療機構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2.外部報告: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1)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二)病例封存或啟封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例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疑似輸血引起的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人員到場。
(三)屍檢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四)解釋通報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採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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