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內容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鑑定內容有哪些?
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等級;
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説明理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二、醫療事故鑑定所需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在當代社會醫療事故發生之後,他有可能要進行一個相關的司法鑑定,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判斷具體的醫療所發生的慘重的結果,是否和當事人的行為存在着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此在鑑定書當中要寫清楚一些具體的詳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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