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醫療事故鑑定處理條例內容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鑑定處理條例內容有哪些?

醫療事故鑑定處理條例內容有哪些?

醫療事故鑑定處理條例內容有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二、哪些當事人和機構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法院委託;

2)衞生行政部門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醫療機構

三、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由誰預繳付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在當下的社會,一旦發生醫療事故,那麼對於醫院、患者都是可以申請醫療機構對此進行一定的鑑定的,這樣的話可以明確一下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也就是需要確定一下是否承擔過錯責任,當然了,如果説雙方關於這個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的。

標籤:條例 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