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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形

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形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但是不構成醫療事故並不意味着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自《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所關聯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關於醫療事故的處理更多的是傾向於行政處理,解決醫療機構以及其醫務人員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而對於醫療糾紛的賠償主要是依據《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進行,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即使做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如果一方對鑑定結果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醫療損害司法鑑定,來確定醫療機構在診療行為中的過程以及責任比例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標籤: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