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三級醫療事故的情形為哪些
一、構成三級醫療事故的情形為哪些
1、不完全失語並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瘻;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於20平方釐米;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81dbhl(分貝);
8、鼻缺損1/3以上;
9、上脣或下脣缺損大於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1、《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只有經鑑定為三級以上醫療事故即構成十級傷殘以上的,才能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
2、本項規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擔殘疾補助費責任的最高年限,並非任何一起醫療事故都必須賠償滿30年、15年或者5年。
3、具體年限或賠償金額應根據患者的傷殘等級來確定: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八級傷殘)按30%計算;
4、《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 (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佈) 第二十條 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療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療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療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5、第二十一條 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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