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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整形失誤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美容整形失誤是否可以構成醫療事故?

美容整形失誤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這一問題關係到因美容整形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實踐中一般認為,關於因整形美容手術造成毀容或容貌受損的事件究竟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不能一概而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確定美容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關鍵在於為病人實施美容手術的主體。如果病人是去各種正式的醫療機構接受美容,發生不良後果符合醫療事故構成條件的,即應按醫療事故處理。按衞生部頒發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醫療機構是指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予以登記併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衞生院、門診部、診所、衞生所等。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發生不良後果則不屬於醫療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權案件。

這種簡單按照美容機構的性質加以劃分的方法是存在缺陷的。由於在實踐中,美容整形只可以分為兩類,其一為醫療美容,其二為一般美容。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條例》規定:“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醫療美容在性質上屬於醫療行為,即使不是由正式的醫療機構進行的,如果造成損害也應該屬於醫療事故。只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似不應該適用該條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仍然應該適用。至於一般美容,有時也稱為生活美容,由於其不屬於醫療行為,故不僅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不應該適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