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非法行醫、醫用產品侵權、故意行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者雖然有過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顯的人身損害後果的也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發生醫療事故是非常嚴重的事,但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後遺症極易混淆,應當掌握有關知識加以區別。
1、醫療差錯是發生診療護理過失,給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長了治療時間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但後果較事故輕。按不良後果的程度,又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2、醫療意外指由於無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現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不屬於醫務人員的過失。
3、併發症指一種疾病在發展過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種疾病和症狀,如剖腹手術後引起的粘連性腸梗阻,就是併發症。這類後果不屬於醫療事故。
4、後遺症疾病好轉或治癒後遺留下來的組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如小兒麻痺後的下肢癱瘓,不屬於醫療事故。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醫療差錯與事故的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嚴重性不同。必須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的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廢及嚴重的功能障礙。但是,下列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是雖有醫療過失,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
二是由於病人病情或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
三是由於病人和家屬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後果。
三、醫療事故是特定的職業事故。斷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基本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是經過衞生機關考核、批准和承認的,有相應原資格、職稱和職務。
2、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犯有醫療過失。
3、醫療事故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服務活動和管理工作中。
4、給病人造成的不良後果,必須符合國務院1987年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方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以及後遺症疾病都是不屬於醫療事故的,要構成醫療事故還要符合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就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大致包括了六種,但從實際情況考慮的話,可能有一些情況下也不能按照醫療事故處理,但這裏並沒有整理歸納。因而現實中,還是針對一些特殊期情況,還是應該加以分析,看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不能盲目的直接認定為醫療事故,之後也就按照醫療事故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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