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的原則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鑑定的原則是什麼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人民法院和衞生行政機關處理醫療糾紛的最直接證據,對判斷醫患雙方的是非、責任,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由此,必須儘量提高鑑定結論的可信度。在程序規則的設定上,應遵循公開、公正、及時的原則、這也是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指鑑定委員會有關的鑑定活動和鑑定材料應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除外。當事人雙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會公眾可以旁聽,媒體可以報道。當事人雙方有知曉案件全部證據和有關資料的權利。鑑定程序公開,接受大眾的監督,可以説這是對醫療鑑定最好的制約機制。沒有公開性,其他一切制約機制都是蒼白無力的。
2、公正原則,指鑑定委員會須平等對待醫患雙方,不偏不倚,雙方都享有獲知對方理由的權利、提出證據的權利、進行質證和辯論的權利。對公正程序而言,鑑定委員會要平等對待當事人,首先,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當法官,也沒有資格裁決他可能會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鑑定委員會成員不能參加鑑定與已有利害關係的醫療糾紛;其次,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即所謂“兼聽則明,偏信則闇”。鑑定委員會在鑑定過程中,須聽取、審查醫患雙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為辯別真偽,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要求另一方提供病歷資料等證據“當事人向鑑定委員會的陳述、申辯、病程記錄、住院志等病歷資料和鑑定委員會據以作出鑑定結論的其他材料以及鑑定結論及其理由,雙方都有權查閲和獲得複印件。
3、及時原則。對於處理醫患糾紛尤為必要。一方面,有關病情的證據比如屍體難以長期保存,容易滅失。及時鑑定有利於全面、客觀、真實地收集證據;另一方面,醫患糾紛久拖不決,不利於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維持醫療機構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及時原則要求鑑定程序規則規定合理的期限,並給雙方以及時、合理的通知。要儘量避免醫療事故也要正確客觀的看待。
二、醫療事故鑑定期限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也就是説如果是現在申請鑑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應該拿到鑑定書。
醫療事故鑑定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同時也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當事人申請做醫療事故鑑定,如果並不符合受理條件,那麼醫學會不會受理,同時也會給當事人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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