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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鑑定原則

醫療事故的鑑定原則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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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鑑定原則



  1、依法鑑定原則

在實體上,應據相關法規和技術規範進行鑑定;在程序上,應遵守鑑定人員的資格、抽取、迴避等規範。違反依法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要求重新規定。


  2、科學鑑定原則

應據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鑑定;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3、獨立鑑定原則

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受其他因素干擾地進行鑑定;鑑定人自己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鑑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鑑定組成員。


  4、合議制原則

鑑定組人員應為單數,鑑定結論應當半數通過。但鑑定過程應如實記載。


  5、兩鑑終鑑原則

醫療事故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再次鑑定在行政處理上是終極鑑定,當事人不得又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要求鑑定。但我們認為當事人可申請重新鑑定,或依法提起相關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