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醫療事故處理原則是什麼
事故的發生肯定誰也不想,但有些時候可能因為當事人的一些疏忽大意,而導致事故發生,並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在這樣的情況下,肯定需要積極的對事故作出處理,看是否能降低造成的損失。而針對不同的事故,對應的處理原則是不同的。那麼醫療事故處理原則是什麼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醫療事故處理原則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的關係是不平等的,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享有更多的主動權,比如處置權、處方權等。但是醫患雙方關係在本質上是民事法律關係,應當處於平等地位。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應當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
就公開、公平、公正三者而言,公開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礎。公平首先體現在醫患雙方在處理過程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沒有額外的特權。其次,體現在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例如條例賦予了醫療機構予以諸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特定資料的保管權,同時也規定了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所應承擔的醫療事故責任。再者,在適用法律上必須體現公平。不能針對同一個爭議事實對醫患雙方適用不同的法律。公正適用法律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程序上的公正是保證實體公正的前提,在醫療事故處理中,程序公正具有特殊的意義。比如,條例規定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的組成以及鑑定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等程序規定,目的是保證專家可以不受外部干擾,客觀地進行鑑定。通過隨機抽取這種程序機制達到公正鑑定進而公正處理的目的。實體上的公正,就是證據適用和法律適用的公正。
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蒐集證據,並在證據的基礎上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條款。只有如此,才能保證正確處理。公開儘管是形式上的要求,但具有實質上的意義。按照法制原則,內部的規定不能調整外部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説,內部規定、文件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判案和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在處理爭議時,要採取公開的方式,即公開程序、證據內容、適用的法律。
條例將處理造成患者死亡或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確定為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就是為了減輕當事人申請事故處理的路途之苦,減少因乘車、食宿而增加費用支出。將處理部門定在縣市兩級,既有利於處理部門調查取證,也方便當事人陳述自己的理由。及時、便民不僅僅只是一個節省時間和方便的問題,還有利於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將爭議緩解、解決,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現醫療糾紛以後,可以通過雙方共同協商處理(私了)、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民事訴訟司法程序處理。其中,調解原則貫徹始終,司法鑑定結論或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是各種處理途徑的科學依據之一。
有多條合法途徑可解決醫療糾紛,如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在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調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有些地方還出現了民間調解組織,居中調解醫療糾紛。
一般情況下,醫患雙方可自行協商,如未能通過協商等途徑解決,這時患者及家屬可以就雙方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醫療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由,主要有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兩類。其中,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又可分為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不同的案由適用法律不同,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亦不同。
在提請訴訟時,因為專業性較強,最好請具有法律和醫學知識的專業人員提供幫助。而且,作為原告,從案由、被告、訴訟請求的確定,到賠償數額計算、涉及鑑定時陳述材料的書寫等都需要仔細推敲,同時還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管轄法院的選擇及證據材料的組織等。
看完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清楚醫療事故處理原則是什麼了吧,就包括公平、公開、公正三原則。當然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時候,患者一方切記不能出現醫鬧的情況,畢竟我國現在將醫鬧入刑,在造成了嚴重影響或者損害的時候,可以依法追究醫鬧者的刑事責任。
-
醫療事故中毀滅證據犯法嗎?
一、醫療事故中毀滅證據犯法嗎?醫療事故中毀滅證據犯法,如果情節嚴重的情況之下,是有可能構成我們國家的刑事犯罪行為,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能作為醫療事故訴訟證據。患者病歷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是患者就診最原始的證據材料,由醫生記載下了患者主訴的基本情況、...
-
醫療事故責任罪怎麼認定?
一、醫療事故責任罪怎麼認定?醫療事故責任罪的認定條件是:(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
-
發生醫療事故醫生應如何處理
一、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
-
病例需要蓋章嗎?
律師解析:門診病歷不需要蓋章。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