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原則
醫療事故鑑定究竟是什麼意思呢?醫療事故鑑定主要是指由醫學會組織一些有關的臨牀醫學專家,還有法醫學專家組成專家組。它們運用專業的醫學、法醫學的科學知識,然後對一些涉及醫療事故的專門問題進行檢驗、判斷,最終提供比較專業的鑑定結論。而且這些專業結論可以作為相關處罰的法定依據,或者訴訟中的證據。這樣行政處罰的時候就有了相關的專業依據,更加具有可信度了。
但是有一些不符合受理條件,醫學會就不會幫助受理。比如,當事人一方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直接向醫學會提出了鑑定申請。或者這起醫療事故牽扯到好幾個醫療機構,而且其中一個醫療機構已經有醫學會已經受理。就是説當多個醫療機構參與進來,而且已經有了醫學會的受理,那就不能再找別的醫學會了。還有是非法行醫導致損害了病人身體健康的醫學會也不能予以受理,你不是專業的醫生而給病人治病,這就不符合醫學會的受理條件。
在醫療事故發生以後,對醫療事故的鑑定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則,才能最大程度保證鑑定的正確性。
第一條原則就是依法鑑定原則。從事任何行業都應該遵循相關法律,醫療事故的鑑定也不例外。專家鑑定組要依照當地的醫療衞生管理法規,還有行政法規,醫院的部門規章等等。意思是專家鑑定之前一定要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以免觸犯法律。不僅如此,在程序上也有相關要求,應當遵守鑑定人員的抽取、資格,並且要注意迴避等規範。如果出現了違反依法鑑定原則的,衞生行政部門就要重新鑑定,嚴格遵守依法鑑定的原則。
第二條原則就是科學鑑定原則。專家鑑定組應該根據相關的科學原理還有一些專業知識,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而不是隨意鑑定,草草了事。一定要清楚的瞭解事實,並且把握了確鑿的證據,在這個基礎上才能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而且要注重患者的個體差異,最後才能做出鑑定結論。鑑定的專家一定要做到事實清楚,責任要明確到位,定性也要十分準確,這樣才是科學鑑定。
第三條原則是獨立鑑定原則。這就要求鑑定的專家一定要有拒絕誘惑的意志,一定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把法律作為鑑定的準繩,拒絕受其他因素的干擾,專心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而且鑑定人一定不能因為一時動搖接受了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或者其他利益。為了保護鑑定的專家,規定無論是什麼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權利干擾醫療事故的鑑定工作。更不能威脅、辱罵甚至毆打鑑定的專家成員。
第四條原則是合議制原則。這就要求專家鑑定組的成員應該是單數,這樣就避免投票的時候出現平票的情況,半數通過的時候就可以認定鑑定結論,鑑定結果才有效。
第五條原則是兩鑑終鑑原則。意思是醫療事故的鑑定要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一般來説,再次鑑定的結果就是終極鑑定了。但是如果當事人有疑問可以重新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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