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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程序是怎樣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到法院,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法院的技術部門會組織對外委託鑑定。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所涉及的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因果關係的鑑定屬司法鑑定範疇,應符合司法鑑定的特性,它的啟動、進行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鑑定依據的材料必須經過法庭雙方和認證程序;鑑定活動的取證是一個公開的過程,必要時舉行訴訟雙方參加的鑑定聽證制;鑑定結論的證據效力必須經過法庭質證程序,鑑定人應依法出庭回答訴訟雙方提出的相關問題。

二、關於處理醫療事故的條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與其他司法鑑定一樣,均屬“鑑定結論”這種證據。這種證據經過庭審的質證、認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先決條件。即使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因其行為確有過錯,且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

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四、審理程序

1、管轄法院

患方如提起醫療侵權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醫方如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可選擇患方所在地或醫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2、證據保全

為防止醫療機構偽造、隱匿、篡改、銷燬病史或者防止屍體、檢驗標本等滅失或為了查閲和複製涉案證據,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

3、證據交換與質證

⑴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完整;

⑵審查病史資料書寫是否符合《病史書寫規則》;

⑶決定是否申請司法文檢鑑定;⑷確定是否存在鑑定不能的情形。

4、行為能力鑑定

對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處於神志不清的醫患糾紛案件,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為能力司法鑑定申請,並提供相關的鑑定材料

5、司法文檢鑑定

病史資料或其他證據有偽造、塗改、添加或其它違反《病史書寫規則》的,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檢鑑定申請。文檢鑑定項目一般包括:簽名筆跡鑑定、是否連續書寫筆跡鑑定、添加、篡、塗改筆

跡鑑定等。

6、法院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患糾紛案件,法院一般委託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對首次鑑定書不服的,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在收到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再次鑑定申請。首次、再次鑑定意見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對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鑑定意見進行補充鑑定。與訴前當事人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相比,法院委託鑑定能夠及時發現檢材上的問題。

7、過錯及因果關係鑑定程序

一般在不構成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情形下或雖構成醫療事故但鑑定意見在認定過錯範圍方面過於狹窄,同時通過質證發現鑑定意見與本案的客觀事實及診療規範、常規等相沖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機關內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程序。

8、傷殘等級鑑定程序

為證明患方實際發生損害結果涉及的經濟賠償範圍,根據《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規定而向法院申請提起的一種鑑定程序。

9、營養期限鑑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用於住院期間的醫療伙食或出院後的營養調理而發生的費用,其計算期限必須針對具體的不良後果由鑑定部門作出鑑定。

10、護理期限鑑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須依賴生活護理的,其護理期限應當由鑑定部門作出鑑定。

11、醫療依賴鑑定程序

對醫療過失行為造成患者傷殘,為維持或恢復組織、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繼續治療並已形成護理、藥物或其它醫療依賴的,對於醫療依賴的期限及費用,應當由司法鑑定機構通過鑑定和評估確定。

我國對於醫療事故的鑑定以及處理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對於醫療事故的雙方,均可以走法律途徑進行鑑定,關於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法院會根據鑑定程序的結果以及相關證據進行責任的認定以及後續的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