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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

一、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在醫療事故中,有過錯的,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醫療事故是我們大家都不願看見的,通過我們身邊的醫療事故案例,大家應該從中吸取一些教訓,提高醫療事故的防範措施。接下來我們就來看一個相關案例。

(一)、案例

“惡性瘧”患者以“重感冒”收住觀察治療,兩天後死亡一.事故經過 某瘧疾疫區,一男性青年因高熱、全身痠痛兩天到當地衞生所就診,以“重感冒”、“勞力感寒”收住觀察,並給予抗感染、解熱鎮痛藥物輸液治療。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廁所時暈倒,返回觀察室不久即進入昏迷狀態,經多方搶救無效,於下午3時20分死亡。後經當地防疫部門血檢,確定為“惡性瘧疾”。經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為“不屬於醫療事故”,患方不服,請衞生行政部門移交再次鑑定。

(二)、事故分析

本例患者,如醫生能按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血檢,及時確診、對症治療,年輕的生命就不至於過早地失去。雖不是醫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卻是違規過失行為導致的嚴重後果,構成了事故,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事故責任人沒有違法過失行為,因此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是在平常工作中,絕大多數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是因違反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產生的。

       (三)、教訓和防範措施

1.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務人員綜合素質,強化醫務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樹立忠於職守,盡職盡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敬業精神。

2.認真落實各級人員崗位責任制,嚴格遵守各項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堅守崗位,遵守勞動紀律,

3. 臨牀科室在新病人接診,疑難病人的診治,危重病人的搶救,手術病人圍手術期等重點病人的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對各項診療常規,制度,標準的落實。要注重個人技術水平的發揮,要求對每一個病例診斷分析思路清楚,病程記錄規範及時,搶救處理措施得當,對各種預後估計充分。應堅持三級醫師相依檢診,把關制度,尤其要把好重點病人診治過程的環節質量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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