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該怎麼辦,醫療事故處理途徑有哪些
之前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經將那種比較嚴重的醫鬧行為入刑了,而現在要是再遇到醫療事故方面的糾紛,建議當事人能夠冷靜下來處理,當然此時也是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糾紛的。那究竟發生醫療事故該怎麼辦才好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發生醫療事故該怎麼辦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醫療事故處理途徑有哪些
發生醫療事故時,患方如果發現或懷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過失,並對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可以有三種解決途徑:
1、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
2、如果雙方協商解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或協商不成患方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前一種情況可以由雙方共同向市級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一種情況患方可單方面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或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事故爭議民事訴訟。
在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過程中,患方有權要求複印和複製病歷資料;對其他病歷資料或證據的封存和啟封,患方應當在場;對已死亡的患者,在死因不明,或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爭議時,要按規定及時進行。
患方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已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機構認定的醫療事故,患方應按照條例關於賠償項目和標準的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可以直接與當事醫療機構協商,也可以請求衞生行政部門協調處理;法院已經調解或判決的,執行調解或判決的標準。
上述三種途徑是對患方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中權利的充分尊重,患方要充分運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
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在對醫療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不能採取極端、暴力的方式,這樣只會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同時糾紛也得不到較好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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