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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的效力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調解的效力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的調解主要有三類,一種是行政調解,一種是人民調解,一種是法院調解。
行政調解:是在衞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採取説服教育的方法,促使醫療機構和患者友好協商、互諒互讓而達成對醫療事故賠償的和解協議。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人民調解: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一般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由醫調委安排調解員及時趕赴現場,瞭解情況,將醫患糾紛由醫院內引導到醫院外解決;根據需要組織評鑑會或合議會對糾紛進行定性、定責、定損、定賠;調解員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調解原則,根據評鑑結果進行調解,簽署調解協議;簽署調解協議後,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法院調解: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對於行政調解以及人民調解,其簽署的調解協議具備法律效力,但不具備強制執行力;而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的效力以及法院調解,都具備強制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