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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訴訟時效是怎麼確定的呢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
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在超過訴訟時效後,當事人仍然享有起訴的權利(即訴權),但對方取得抗辯權,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根據法律規定,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即從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起三年內起訴,但不能超過在醫療糾紛發生後二十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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