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中患者有損害醫療機構免責的情況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
1、關於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同樣適用於醫療損害責任。
因此,如果在診療活動中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導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可以免除責任。但在實踐中出現停電致使手術無法進行從而導致患者損害,是否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需要認真研究。在具備一定條件的醫療機構,在實施手術時,應該配有備用電源,停電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2、關於醫療意外
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不屬於醫療事故。這就是關於醫療意外的規定。所謂醫療意外,是指醫務人員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無法避免的醫療損害後果。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意外許多是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的。正如本節所舉的第一個案例中的情形。醫療意外有兩個主要特徵:一是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醫療過失,通常是由於患者病情特殊或者體質特殊引起的。二是損害後果的發生屬於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難以防範的。具備這兩個特徵造成的醫療損害後果,構成醫療意外。
3、關於無過錯輸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情形
血液是重要的醫療用品,無法人工生產,只能從人體身上採集。雖然,在採血之前要對獻血員進行體檢,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難以解決的窗口期問題,即有5%左右的獻血員在感染丙型肝炎、艾滋病等血源性疾病的早期,雖然實施了目前的檢查方法卻無法檢測出病毒指標,這種血液被當做正常的血液輸給了患者,造成了患者感染血源性疾病。
在這種情況下,血液提供機構(主要是血站)以及醫療機構是否要承擔責任。
首先是關於血站在採供血過程中無過錯的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血站依法是否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有不同意見。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血站對民事損害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是由於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的原因,從而導致了患者損害的話,那麼醫療機構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但是在符合一定的情形下啊,患者損害醫療機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比如説不可抗力的因素,從而導致了患者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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