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的途徑有哪些?
(一)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並簽訂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協議書中的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都有相關規定。一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此條規定是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法律依據。
這種解決方式的根本特點在於:當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和醫方不要任何組織或個人介入其糾紛,只通過雙方協商即可使糾紛得以化解。通過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已被實踐證明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在醫療事故糾紛中,只要醫患雙方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弄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既有利於雙方互相諒解,不傷感情,減少精神損耗,又可以減少不必要的行政處理和訴訟程序,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這樣做,最終有利於醫療事糾紛的及時解決,有利於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當事人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區)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移交全醫學組織鑑定;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不予受理。
衞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可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條件的,衞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受理;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此鑑定結論,既是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依據,又是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衞生行政部門在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礎上,通過説服雙方當事人,促進協議的達成,使醫療糾紛得以解決,這就具有行政調解的性質;同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處理決定不提出異議,不向上級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複議申請,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處理決定便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中的有關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訴訟解決。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通過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訴訟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中的作用,隨着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法制觀念的重視和提高,正變得越來越重要。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發生之後就需要及時的處理雙方的糾紛,一般可以選擇先協商處理,只要協商處理好那麼保障自己利益的時間會更快一些,但如果處理不好可以走法律的流程,只要有合法的證據,那麼就可以保障到自己勝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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