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醫患糾紛處理的途徑有哪些
一、常州醫患糾紛處理的途徑有哪些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患方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選擇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醫療機構自行協商;
(二)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患雙方不願自行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糾紛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無關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
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致使患者受到損害有爭議,患方索賠金額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組織專家諮詢,或者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療損害鑑定;索賠金額十萬元以上的,應當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療損害鑑定。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的其他程序、調解協議的效力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江蘇省人民調解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醫患雙方協商、調解不成,或者就和解、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發生爭議的,患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患方當事人也可以在醫療糾紛發生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醫患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
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2004年4月12日)
對於處理的過程要確保嚴格和規範,還原事實發生的原因,給雙方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醫患糾紛處理不好帶來的問題是複雜的,處理不好可能導致醫鬧。這樣也會擾亂正常的醫療秩序,因此,要非常重視醫患糾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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