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事故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四種途徑解決:
一、自行協商
醫患雙方可以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並製作協議書,達成一致協調解決,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籤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説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係,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二、行政解決
雙方可以共同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委託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根據鑑定結論解決
二、三方調解
雙方可以通過當地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第三方調解機構進行協調解決
四、司法裁決
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解決。當事人既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受理醫療糾紛,衞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另外,在醫患糾紛訴訟中,患者在起訴時應注意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二款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患者應當在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起一年內向醫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出訴訟時效後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判。第二,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的規定,醫患糾紛的證據責任分配是責任倒置,具體而言,患者在起訴時應提交在醫院就診治療、遭受損失的事實及具體數額等相關證據材料,而醫院需承擔證明自己在對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或過失的充分證據,否則,醫院就需承擔對患者造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第三,應選擇最恰當的法律、法規及有針對性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和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因為同一醫患糾紛可能發生法律競合的問題,但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其法律責任可能有較大區別,關鍵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規,哪一具體法律條款對自己更有利。訴訟中應圍繞核心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綜上所述,在我國現行法律的基礎上,醫患事故糾紛解決途徑有協商、行政解決、三方調解和司法裁決等四種,如果不幸發生醫患事故糾紛,一定要合理採取以上四種方式進行合法解決,千萬不要在激動之下或者在不良居心的推動下采取過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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