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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法律1.4W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