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後沒拿到怎麼辦?
一、指示交付後沒拿到怎麼辦?
指示交付是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227條規定: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中佔有人不交付的情況下,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來解決相關爭議。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二、標的物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
2、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5、擬製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倉單、提單)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三、簡易交付與其他交付方式的區別有什麼?
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特點:交付在前,買賣在後。亦即買賣之前已經交付(佔有)。
2、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
現實交付,簡單交付,佔有改定,擬製交付,指示交付都是標的物的交付方式。其中,指示交付的對象是房屋、設備等動產;擬製交付出讓人需要將標的物的倉單、提單等證交給受讓人;現實交付是將標的物直接轉移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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