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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醫患調解委員會如何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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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醫患調解委員會如何處理糾紛

近年來我國的經濟等各個方面都有很大的發展,尤其是醫療方面,人們經常與醫療機構打交道,有的時候也會遇到遭到醫療人員侵權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可以向醫患調解委員會申請幫助,每個地區都會設立這樣的機構,那麼福州市醫患調解委員會應當如何處理糾紛呢?我們來了解下。

一、醫患調解委員會

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承擔全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提供風險防控建議等工作,在衞生和司法部門的協助下,建立由法律、醫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庫,按照統一保險方案、統一產品責任、統一工作步驟、統一保險價格、統一參加保險、統一調賠服務“六統一”的原則,在所在地區建立統一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規範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二、福州市醫患調解委員會如何處理糾紛的相關規定

福州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

第五條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患糾紛的預防與處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實施指導管理,組織成立由專(兼)職人民調解員組成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的治安管理,維護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區建立醫患糾紛調解處置中心(以下簡稱醫調中心),醫調中心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管理,負責指導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開展醫患糾紛調處工作。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患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醫調中心接到醫患糾紛調解申請後,按照下列程序調處醫患糾紛:

(一)及時派員趕赴現場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解決途徑,引導醫患雙方通過醫調中心依法進行調解;

(二)指定1名人民調解員為首席調解員和2名人民調解員、1名記錄員參加調解。醫患雙方可以推舉代表參與調解,單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名,對調解員提出迴避申請且存在法定理由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予以調換;

(三)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醫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終止調解並告知醫患雙方。索賠金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司法鑑定,並根據鑑定結論進行調處。

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患糾紛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調結。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個月。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潔具醫患糾紛的時候是不收取人和費用的,而且如果當事人申請就應當進行調解。在接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及時派3名調解員和一名記錄員參與調解,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應當在受理調解後的一個月內調解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