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學校侵權

校園傷害事故有哪些,學校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校園傷害事故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極其常見,主要的糾紛還是在責任的認定上。出現校園傷害事故,究竟是學校的責任還是學生的責任?在對責任認定之前,我們還是應該先來了解一下,校園傷害事故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校園傷害事故有哪些,學校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校園傷害事故有哪些?

(一)學校實施的各種教育活動中所發生的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傷害事故。

不僅包括各種課堂教學所發生的傷害事故,也包括學生自己動手的物理、化學實驗課和操場上的體育課等各科教學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以及在校內開展的思想教育、文藝、科技、體育課外活動等多種形式的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最典型的主要有學生因參加體育活動造成的傷害,因參加各種課堂實驗所造成的人身傷害等。

(二)學校為教育教學活動的需要,組織在校未成年學生到校外參加各種實習、實踐以及參加各種公益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所發生的傷害事故。比如學生在參加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或遭受第三人侵害等。

(三)未成年人相互之間在校內所發生的各種傷害事故,比如因打架鬥毆造成的傷害,因強姦、搶劫發生的人身傷害等。

(四)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並配合教學活動需要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傷害事故。

比如前不久引發全社會巨大關注的“歹徒持刀闖入學校亂砍學生”事件,歹徒固然要受到法律嚴懲,但如果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和合理的注意義務,比如沒有對進入學校的人進行身份和安全檢查、在事件發生時沒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等,學校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學生受到傷害後學校需要負責嗎?

(一)關於《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對校園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如何承擔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學校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考慮受傷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下的兒童受到傷害,則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採用的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傷害,則只有在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時,學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考慮受傷害人所遭受的傷害是來自學校,還是學校以外人員的傷害。

如果是學校以外人員所造成的傷害,則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在其受傷害時未盡到管理職責,則學校承擔補充責任。

3、考慮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問題。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2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因此,如果在校未成年人之間發生傷害事故,除了追究學校未盡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外,還應當追究未成年侵權人父母的法律責任。

在很多家長的觀念中,他們認為把孩子送到了學校,學校應當對學生承擔監護責任,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無論什麼原因造成的,學校都應當承擔責任。其實,這要看具體情況,還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同時,解決問題的方法也不是隻有一種的,您可以選擇雙方協商,當協商不成時,您可以找律師幫忙,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